男子陳容良在2010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原增城市教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染指校車業務并受賄38.5萬元,近期被增城區法院一審認定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增城區法院近期一審認定,陳容良受賄罪成立,對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據增城區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至2013年,陳容良曾擔任原增城市教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一職。陳容良被指利用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廣州市安穩校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校車運營服務的承接,以及辦理年審過程中提供幫助,分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朱某賄送的“干股分紅”共計38.5萬元。
陳容良后因另外一宗受賄案牽連案發,事后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行賄人朱某證實,在陳容良的推薦和幫助下,其公司接到的校車運輸生意越來越好。增城區法院近期一審認定,陳容良受賄罪成立,對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相關資料:撤并學校的學生可自愿乘坐校車
根據2012年初的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增城市共有校車512輛,主要分布在小學、幼兒園和部分民辦中學。其中公辦學校校車擁有量為117輛,民辦學校校車擁有量為148輛,幼兒園校車擁有量為247輛。這512輛校車中,有150輛為今學期新購置的新校車。
自增城市創建教育強市以來,市委、市政府投入數億元優化和升級增城市教育資源,不僅新建、擴建多所學校,也整合撤并了多所“麻雀”學校。同時規定,撤并學校的學生,上學距離3公里以上(含3公里)的,可自愿乘坐校車,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目前增城市符合該條件的學生當中,超過九成以上自愿選擇乘坐校車,校車的配備能百分百滿足該部分學生的需要。而上學距離3公里以內的,則由學生自行解決。
增城市學校和幼兒園用于接送學生的校車主要分為學校自備和向校車承租公司租賃兩種,校車除了需要在車管部門登記備案,對車輛本身和駕駛員有嚴格要求外,還必須辦理校車接送證方能用于接送學生。租用校車的學校要與校車承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而自備校車的學校就須與駕駛員簽訂校車安全行駛責任書。
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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